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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保证监督专款专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保证监督专款专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条法[1996]23号 1996年6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法经[1996]127号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监督专款专用不是银行的业务范围内的事。
  二、银行不可能做到对专款专用实行监督,更不可能保证专款专用。因此,银行出具的专款专用监督保证函,没有实际意义。如果仅从书面形式上监督,对预付款人起不到保证作用,也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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