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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地方政府行政复议机关能否管辖金融行政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地方政府行政复议
机关能否管辖金融行政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
(银条法[1996]32号)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自治区分行:
  你行“关于地方政府行政复议机关能否管辖金融行政复议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管辖。”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管理全国金融业的主管机关,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违法活动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还具有金融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权。城市信用社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管机关是各级人民银行。因此,地方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不能管辖金融行政复议案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明确和规定了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城市信用社对人民银行乌鲁木齐市分行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应当向人民银行新疆自治区分行申请复议。如对人民银行新疆自治区分行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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