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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五)逐步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
  这几个城市,有些可以划定一个有明确地域界限的区域,兴办新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大力引进我国急需的先进技术,集中地举办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的科研机构,发展合作生产、合作研究设计,开发新技术,研制高档产品,增加出口收汇,向内地提供新型材料和关键零部件,传播新工艺、新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还要发展为国际转口贸易的基地。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可以进一步放宽,大体上比照经济特区的规定执行。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中外合资、合作办的及外商独资办的生产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中方税后利润仍按规定上缴);对外商所得合法利润汇出时免征汇出税。区本身和区内企业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内销,也执行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包括内销产品要补税)。经济技术开发区本身的进出口贸易,可以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自主经营,也可以委托外贸公司代理,但应自负盈亏。
  国家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必要的监管措施,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在规划和建设中提供必要的监管条件。
  (六)大力发展进料加工出口。
  沿海港口城市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选择有生产能力,有可靠的原料来源,有长期稳定的外销市场,算总帐对国家有利的商品,大力发展进料加工再出口。还可以同外商合营或合作生产,利用他们的资金和销售渠道,引进我们需要的先进技术。在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行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的办法:生产一条龙,工贸结合,进出结合,用外汇按国际价格结算,自负盈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经营试点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4>12号文件)规定,免征所有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增值税),有盈利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调整几个城市的开放类别。
  为适应进一步开放的需要,这十四个城市现仍属于乙类以下开放城市的,原则上都应逐步调整为甲类。考虑到这些城市多属重点设防地区,在具体实施上则必须处理好对外开放发展经济同确保军事设施安合保密的关系。关于国外人员入境出境的管理,国内人员因公出国的审批及办理护照、签证手续等问题,在具备条件后,报经外交部和国务院港澳办批准,可以陆续实行经济特区的办法,简化手续,给以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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