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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
 ((81)学位字 002号 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八条的规定,制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如下:
  一、为了保证所授学位具有应有的学术水平,必须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工作。在审定学位授予单位时,要按学科、专业,从学术力量、教学工作质量、科学研究基础等方面加以综合考察,坚持条件,严格审核,保证质量。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努力创造条件,今后经审核、评议,确已具备授予学位的条件,可增列为学位授予单位。
  二、凡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高等学校,其本科所设专业按教育部关于大学本科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达到以下几项要求者,可列入授予学士学位单位。
  (一)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较好。
  (二)实验课程能基本开齐,具有一定的质量。
  (三)有一定数量的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四)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三、凡经教育部批准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招收研究生的科学科学研究机构,其招生学科、专业已具备下列条件,能持续地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列入授予硕士学位单位。
  (一)有学术水平较高,在教学或研究工作中有成绩,目前正在从事科学研究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二)高等学校应能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开出必修或选修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课程;科学研究机构应有研究生院,或与高等学校合作,能为硕士研究生开出上述各项课程;或配备足够有教学质量,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习上述各项课程。
  (三)在培养研究生的有关学科方面,有确定的科学研究方向和项目,能解决研究生作硕士论文所需要的科学实验设备和有关的图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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