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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督测工作规定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
 (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及《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加强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的任务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污染物进行监测,为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规,制定防止污染对策,编制环保规划,强化环境管理,验收清洁文明工厂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地市化工局以及所属公司、企业都应遵照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环保任务,配备必要的监测人员,在化工环保监测中心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开展监测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化工环保监测系统分三级设置组成
  一级站: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
  二级站:化工企业集中的重点城市化工局,大型联合化工企业设环保监测站;
  三级站:各重点化工企业和污染严重的企业设环保监测站或组。
  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设在北京化工研究院环保所,中心站站长由环保所所长兼任。监测中心的业务工作受化学工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指导。
  二级站及三级站的设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地市化工局及其直属专业公司共同商定,并报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备案。二级站可单独设立,也可挂靠所属科研院所和企业。
  第六条 各级化工环保监测站(组)受同级化工主管部门环保机构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环保监测站的指导。各级化工环保监测站都要遵守《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各级化工环保监测站建站规模及人员配备要能满足开展工作的需要。建站所需资金、设备、仪器、仪表由决定建站的单位解决。日常经费通过三个渠道解决:1.为生产企业提供监测服务收费;2.参加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场污染状况调查收费;3.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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