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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督测工作规定

  第八条 各级化工环保监测站的站长、副站长应由懂得化工生产及监测业务、有组织能力的专业技术干部担任。
  全站人员配备应以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分析工)为主,其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80%,不得安排不懂监测技术业务的人员。
  第九条 化工环保监测的装备水平不仅要能适应当前开展工作的需要,而且要考虑今后监测技术的发展。
  第十条 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的任务与职责是:
  1.编制全国化工环保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2.组织协调各二级站的工作和研究计划,并对二、三级站进行业务指导,开展情报交流,对外提供咨询服务;
  3.收集、储存、整理、汇总各二级站上报的数据和资料并建立档案,承担环境统计工作任务;综合分析化工各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为防治污染采取措施提出建议;编写化工环保监测动态报送化学工业部及有关单位;
  4.组织培训监测技术人员;
  5.参加重大化工污染事故调查及部管重点工程环保设施的验收。
  第十一条 二级化工环保监测站的任务和职责:
  1.编制监测工作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2.对企业监测站(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和工作质量的检查,组织协调所在地区各企业监测站(组)的工作,开展监测技术经验交流,对下级监测站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
  3.汇总所在地区或下属企业监测站(组)的监测数据与资料,综合分析排污情况;按照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的规定,编制环境监测报告,报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及有关主管部门;
  4.受厅、局、公司委托参加环保设施验收、清洁文明工厂验收、化工污染源的调查和评价工作,以及对重大化工污染事件的调查。同时承担邻近未设监测机构化工企业的监测任务;
  5.开展监测技术研究和对外提供咨询服务,并协助企业解决在污染物组分分析方面的难题。
  第十二条 三级化工环保监测站(组)的任务是:
  1.根据国家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化工环保监测系统的要求,制订本企业的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2.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日常监测、监督和检查企业内部各部门执行环保法规的情况,整理监测数据上报二级监测站及主管部门,并建立企业的污染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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