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常分析监测结果和发展趋势,以及向企业反映情况,以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如发生事故,必须当日内报告上级监测站;
4.参加本企业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和污染事故的调查。
第十三条 从事环保监测的各级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和化学工业部颁布的有关环保法规、规章,熟练掌握环保监测业务技术,确保监测数据不出现差错。
第三章 监测项目、方法及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监测项目的确定,必须力求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质量情况。
第十五条 化工环保监测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 化工环保监测分析方法,凡是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如污染源分析应遵循国家颁布的《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试行)》,环境分析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统一分析方法(试行)》。对于上述两个规定中未列的项目及不能统一的监测方法,由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提出科研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尽快提供和逐步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并由化学工业部颁发暂行标准分析方法。
第十七条 监测采样点,要求布局合理,简便易行,能准确反映污染物排放及危害环境的情况。对于随时都可能发生严重污染事故的场所应设报警装置。污染物的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的浓度、废气和废水的排放量。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化工环保监测报告制度采用月、季、年报。三级站向二级站报月报。二级站向一级站报季报和年报。二、三级站在向上级站报送报表时应同时报送同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监测站应按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写报告,每年要编写监测年报及污染状况报告。在参加污染事故调查后,也应写出调查报告报上级监测站及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应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各厅、局、直属专业公司亦可根据本规定制订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细则贯彻执行,并报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化工环保监测人员的待遇与所在单位的科技人员相同。监测技术成果和环保科技成果一样评定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