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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化学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矿山工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化学矿山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学矿山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防治矿山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逐步建设清洁、优美、安静、舒适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矿山生活环境和劳动环境。
  第三条 化学矿山的环境保护工作应贯穿于自资源勘探、开发研究、建设生产至矿山闭坑的全过程,各有关部门应为矿山环境建设、环境管理创造条件,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化学矿山在资源勘探,开发研究建设生产等过程中除必须遵守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外,并应贯彻执行《中国科学技术政策批南--环境保护》、《化学工业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参照执行《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学矿山行业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 化学矿山行业职工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并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化学矿山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可设置环境机构或配备专职的环保人员,管理环境保护工作。
  各厂矿可根据需要设置环保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搞好本企业的环境管理、环境研究、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工作。
  各事业单位应有兼管机构承担环保任务,负责本部门的环境地质或环保研究、环评、环境工程设计、环境监测、环境教育、环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环保职能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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