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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失效]

  各企事业单位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选择建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原则和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规定的时间,向其选择的银行提出建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申请,经该银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在清理规范基本存款账户时,对企事业单位未选择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或银行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调和裁定:
  (一)未在银行取得借款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通知二、(三)(四)的原则确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二)企事业单位在一家银行取得借款时,应在其借款银行确定基本存款账户;
  (三)企事业单位在多家银行取得借款的,应在借款余额最大的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借款余额为1995年1月1日至清理时止的借款平均余额。
  各行要加快账户清理步伐和进度,将所在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在一家银行的营业机构建立起来。目前,尚未开展账户清理工作的地区,要立即行动,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开展清理,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正在清理的地区,要加快进度,尽早将本地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建立起来;已经清理的地区,人民银行要及时组织对企事业单位建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清理质量,防止走过场。今年下半年,人民银行各分行要集中力量,重点抓好地市以上城市大中型企业的账户清理工作,在年底之前,要保证完成所在地区大中型企业建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任务。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对辖内建立基本存款账户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就检查验收的情况写出书面总结。账户清理工作比较快的地区,要在1995年10月底之前将书面总结报送总行;账户清理工作较慢的地区,要在1996年1月15日前书面报送总行。
  总行在各地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将进行重点复查。对清理工作做得好的予以表扬,对重视不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
  四、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账户的管理
  在基本存款账户建立之后,为防止其他存款账户变相作为基本存款账户使用,巩固账户清理的成果,要加强对各类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
  在基本完成建立基本存款账户和核发了开户许可证的地区,人民银行要发出公告,规定自确定的日期起,凡未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其账户一律不得作为基本存款账户使用。
  要实行年检制度。人民银行各级行和商业银行每年都要对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的建立和其他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开展一次检查。此外,人民银行各级行还要经常对其他存款账户的使用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与以纠正,严格处罚。为便于加强对基本存款账户建立的检查和管理,各银行对在本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应在该账户的账页和印鉴卡上注明“基本存款账户”字样,以示区别其他类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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