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做好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三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93]人字051号)
院属各单位:
一九九三年我院共有毕业研究生1671人(博士生44k8人、硕士生1253人),其中:统分生1345人;在职生73人;定向生237人;委培生16人。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本着适应改革形势,完善就业办法的精神,现对一九九三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办法
1.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要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在积极稳妥地引入市扬机制的同时,继续贯彻面向教学、科研和技术应用第一线的方针,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择优分配和个人志愿服从国家需要的原则。
2.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的制定,仍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主要由培养单位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社会需求,结合毕业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通过学生选报志愿,培养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办法,提出初步就业方案,报院审核、编制就业计划;同时,为保证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一些教学、科研单位的急需,院将根据国家教委的指导性就业计划,下达部分分单位、分专业的抽成计划。
二、具体要求和规定
1.各培养单位要指导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选报志愿,其就业方案要优先保证我院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技开发项目的单位对人才的急需,保证高等学校师资和科研机构研究人员的需要,保证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
毕业研究生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国有企业、由国家财政拨款的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以及人民解放军。
根据国家教委的规定,毕业研究生到服务范围之外的单位工作,应参照委托培养方式向培养单位缴纳全部培养费。
2.凡是经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征得接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签定协议书,明确用人单位、培养单位及毕业生三方的权利、业务以及相互制约的措施。
3.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应按合同规定到定向或委托单位(地区)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地区)工作的,应征得原定向或委托单位(地区)同意,报院和国家教委批准后,方可调整,并按国家教委的规定缴纳全部培养费(定向生的培养费交培养单位,委托生的培养费交委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