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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邢振刚诉山东省莘县妹冢信用社存款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邢振刚诉山东省
莘县妹冢信用社存款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银条法[1993]7号 1993年3月3日)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
  你行农银办[1993]10号《关于邢振刚诉山东省莘县妹冢信用社存款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以下称《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银行在办理储蓄存款业务过程中,只有在其所签发的存单(折)或有价单证上加盖业务公章,存储款项的合同关系才能成立,储户所持存单(折)或有价单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银行与储户之间是否存在存储款项的合同关系,应看储户是否持有由银行加盖业务公章的存单(折)或价单证,如果持有,则合同关系成立,反之则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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