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28日国防科工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建立、调整、职责分工、检查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简称国防系统,下同)的示定计量检定机械构。
第四条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必须坚持面向科研、试验、生产、使用,实行计量与测试、检定与修理、量传与管理、军用与民用相结合,努力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 设置
第五条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分为三级。
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指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简称国防科工委,下同)批准的设置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管理一级站。有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指经国防科工委批准设置的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及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部门计量站。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指从事军工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
第六条 二级以上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设置,由国防科工委统一规划,分别管理。
第七条 建立和调整一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由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八条 建立和调整二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站,由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建立和调整二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的部门计量站,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需征得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的同意,由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国防系统的基层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由负责审批部门统一命名,并颁发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