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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接收中专以上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中国科学院接收中专以上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93]人字024号)


院属各单位:
  根据[92]科发人字1239号文件精神,自一九九三年起,接收中专以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计划的审批权已下放到院属各单位。为做好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保证所接毕业生的质量,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各单位应结合本部门学科发展规划和承担国家、院、所级科研任务的情况,根据工作要求和科技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认真地制订接收应届毕业生的年度计划。
  2.接收毕业生应严格掌握在编制范围内,除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外,超编、满编和未定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得接收毕业生。
  3.接收毕业生主要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凡已确定接收的毕业生,都应签订《协议书》。各单位有权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相互制约的措施。
  4.接收毕业生时,应首先选留院系统内培养的优秀的毕业生。
  5.接收院外毕业生,应优先从国家教委直属的重点高校中挑选;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应接收师范院校的毕业生;接收地方非重点院校的毕业生,要严格控制。
  6.接收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人员,应主要从获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中接收。
  7.各单位要严格贯彻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对拟接收的毕业生要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形式进行考核,确保质量。
  8.各单位不得接收下列毕业生(特殊情况可单独处理):
  (1)结业或肄业生;
  (2)与本单位职工有血缘、亲缘关系;
  (3)配偶不在本地工作的(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拔尖人才可不受此条限制);
  (4)在学期间受过行政记过处分;
  (5)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特别是精神病);
  (6)不得接收非国家统一分配的电大、函大、夜大、职大,走读大学等毕业生。
  9.接收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地生源自费生,到院(分院)人才交流开发中心进行登记求职,经“中心”推荐落实接收单位后报人事局批准予以录用,占用本单位当年度聘干指标。
  10.院属京区各单位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在人事部下达的指标限额内自行接收,指标不得突破,不得跨年度使用。
  11.接收中专毕业生,应就地就近解决,一般不接收非北京生源的中专毕业生进京。
  12.京区单位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后,应统一到院办理报到手续(春季接收计划在二月底之前、秋季接收计划在六月底之前上报),由院集中到人事部办理毕业生进京报户口介绍信。北京市公安局凭人事部介绍信及毕业生分配报到证进行审核,签发入户通知单。毕业生持入户通知单和毕业生分配报到证到指定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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