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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局开发监督司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开发监督司关于征收超标噪声
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
(1993年2月9日 国家环保局开发监督司)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国家环保局、物价局、财政部[91]环监字第262号文规定“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金额逐一计征”。这里所指“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是指具有不同边界的作业场所,而不是指同一边界内的不同生产作业场所。关于边界的划定,目前应以企业的法定边界作为划分企业边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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