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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实施《邮电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邮电部关于实施《邮电企业岗位技能
工资制试行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3年3月3日 1993年7月1日)


  为正确执行《邮电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对实施《方案》的若干具体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实施《方案》的范围问题
  (一)实施《方案》的范围为中央国营邮电企业中实行现行等级工资制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不含未定级人员)。
  (二)停薪留职人员暂不套改岗位技能工资待其返回企业并安排实际工作后,再按所在岗位或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其岗位技能工资。
  (三)实行日工资标准以及其他形式工资标准的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是否列入实施《方案》的范围,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退养的人员不列入实施《方案》的范围。
  (五)地方国营邮电企业的职工可参照《方案》和本规定执行。
  二、岗位工资的实施问题
  (一)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凡属实施《方案》范围的各类人员,原则上均应按所在实际工作岗位和所担任的实际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担任实际职务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正式批准任命或聘任并担任实际职务的干部。不包括担任“负责人”等临时性职务和只享受某一职级待遇而未担任相应实职的干部。
  (二)岗位工资的具体套改办法
  1、职工不论在何岗位或担任何种实际职务,一律从本人现行的标准工资(即根据国家和部规定的档案工资、邮电行业效益工资之和,下同)中提取46元(六类工资区,下同)和领导干部、专业技术干部过去因进入职务最低工资标准而增加的工资额进入岗位工资,在此基础上,其相应的岗位工资不足的部分,另行增加工资予以补齐。其中,领导干部过去因进入职务最低工资标准而增加的工资额,是指根据部(1987)邮部字96号《关于印发〈邮电企业干部职务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增加的工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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