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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实施《邮电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后分配到企业工作,如一时难以明确职务,其临时工资仍按现行的标准执行,待明确职务后,职务工资按所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技能工资分别按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四级正、四级副予以确定。
  新招收工人中在待业期间已自费上“五大”,取得大专毕业证书的和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其技能工资定级标准可分别按本岗位相应的技能工资类别工资标准二级副、二级正定级。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此类人员的定级工资有明文规定的,可参照办理。
  七、实施《方案》后工资管理的有关问题
  (一)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是职工的基本工资,属于档案工资,作为计算离退休费等有关费用的基数。在计算离退休费时,已进入岗位技能工资的粮油提价补偿6元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及粮价补贴20元,不再剔除计算。职工在接近离退休年龄时,岗位发生变动的,其离退休费计发基数原则上应按以下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
  1、职工在离退休时,其在现岗位工作不满五年又低于前一岗位基本工资水平(不含考核升级因素,下同)的,其离退休费计发基数应按现岗位和前一岗位(再以前的岗位不计)的岗位、技能工资加权平均计算。
  〔例如:某职工退休时为邮电营业员,技能工资为生产岗位三类技能工资标准十级正,但调任邮电营业员不满五年,此前为城市投递员,则该职工退休费计发基数应按五岗工资和技能工资三类十级正加七岗工资和技能工资二类十级正后除以二,为(92+200+121+181)/2=297元。〕
  2、职工在离退休时,其在现岗位工作不满三年又高于前一岗位基本工资水平的,其离退休费计发基数也应按上述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
  (二)属于实施《方案》范围,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离退休费改按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应与本单位在职职工兑现岗位技能工资同时进行。
  (三)部统一制定职工技能工资的调整政策和部署调资升级工作(百分之三晋级除外),企业根据部的部署组织实施。生产岗位的职工达到本技术业务等级的最高工资等级时,可申请报考高一级的技术业务等级。
  (四)根据《方案》的规定,各类人员均应执行本岗位相应类别的技能工资标准,凡技能工资已达到或超过本岗位技能工资最高等级标准的,技能工资一律不再升级(含百分之三晋级)。国家有特殊政策时,由部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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