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药政局关于注射用
硫酸核糖霉素静脉给药途径请示的复函
(卫药政发[1992]第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近接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申请注射用硫酸核糖霉素增加静脉滴注途径的请示”。经了解,广东等个别省份批准了该药可静脉滴注的给药途径。
注射用硫酸核糖霉素系仿制日本药品品种,鉴于日本厚生省只批准了该药品种肌内注射给药途径,国内首家研制生产时,也只批准了肌内注射给药途径,因此,目前该品种仍应按照一九八九年卫生部颁布的标准规定执行,肌内注射。
凡批准该品种静脉滴注的省份,请通知药厂于10月底以前补办新药申报手续(按新药四类办理),逾期不办,药厂应停止生产静脉滴注用硫酸核糖霉素。卫生部未批准该药静脉滴注给药途径前,各省不得自行批准此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