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体育试点工作的意见
(教体[1992]4号 1992年8月17日)
近年来,许多盛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的规定,进行了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体育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实践证明: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体育,使体育成为从合格的毕业生中选拔人才的条件之一,是深化中等教育改革,促进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积极措施;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基础教育质量的有力对策。为进一步加强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体育的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北京、天津、辽宁、江苏、山东、浙江、广东、湖南、陕西等九个省、直辖市为全国试点省(市),全面、认真推行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体育。
其他盛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确定若干地区进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二、实施初中毕业生升学(即升入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考试体育,考试成绩合格计入升学总分。
三、考试内容应依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体育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选择反映主要内容和便于计量、测试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