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逐步改变租金过低,不能保证住房正常维修和管理的状况,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目前,房改在起步阶段以提高房租为主,同时有条件地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
(一)合理调整公房租金。调整公房租金包括新房新租、现住房分步提租、收取租赁保证金和超标加租。
1.新房新租。院属京区各单位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包括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新房新租。新租金标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为0.55元。依此标准计算的月租金,新房按100%执行,腾空的旧房按75%执行。一九九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进住的新房从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按新租金标准收取房租。一九九四年以后新房的租金标准另定。
2.现住房分步提租。对现出租的公有住房分三步将现行租金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0.55元。
第一步,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房管部门将按新租金标准逐户测算新的月租金额,在此期间,住户按现行月租金额加一倍交租。住户按此标准交纳的租金若超过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0.55元的50%(即0.275元)时,其累计多交的金额于一九九三年初一次核退给住户;
第二步,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将租金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0.55元的75%(即每平方米约0.41元);
第三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将租金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基数0.55元。
承租人的实纳租金,由上述规定的租金标准,加上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房屋结构、装修、朝向、层次、地段、环境等因素的调节标准确定。
3.收取租赁保证金。各单位新分配的公有住房,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也可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收取租赁保证金即数额一般不低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利息用于补租,本金归交纳人所有,解除租赁合同腾出房屋时本金一次退还。缴纳租赁保证金的住户仍按原租金标准交房租。
4.超标加租。职工(包括非我院职工)租住公有住房,对超过住房标准的面积实行加收超标租金。一九九四年以前,超标准部分的月租金标准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楼房为1.34元,平房为1.05元。
住房是否超标以户计算,可按国发(1983)193号、国办发(1983)39号等文件的规定计算,也可参照北京市关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和分室原则计算,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14平方米,家庭每个人面积之和,再加5平方米,即为每户住房面积标准。丧偶、离婚、大龄(30周岁以上)未婚职工按两位职工计算。夫妇平均年龄在25周岁以上尚无子女者,视同有一子女计算。有大龄子女的家庭,还可按年满13周岁以上的子女和其他单身成员异性分室、同性不分室;男性年满26周岁、女性年满24周岁的同性未婚家庭成员分室的原则,作为辅助条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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