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我国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学术团体与国外对口部门、学术团体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及时掌握世界各国在建筑教育评估、考试和注册制度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动向,探讨关于相互承认专业学位和注册资格,相互开放建筑市场的途径,以使我国的注册制度成为我国建筑设计市场对外开放和加强与各国建筑界交流与合作的桥梁。
2.关于注册建筑师制度先行的有关问题
在我国实施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的工作从无到有刚刚起步,既要坚持高标准,又要尽快出台,工作量大,难度更大,如果所有专业一齐铺开,势必顾此失彼,影响工作质量。因此,与会人员建议:建筑师注册制度与工程师注册制度采取“同步规划、分步实施”的步骤,在注册建筑师制度先行一步的条件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实施。
在我国现行土建工程技术系列里,工程师涵盖了土木、结构、暖通、给排水和电气等若干专业。对这些专业的人员如何进行注册,是实行注册制度总体构想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在国外、实行注册制度的国家对各类工程技术专业人员注册是有区别的,一般对从事房屋建筑设计的建筑结构、建筑设备工程师实施注册办法的较多,我们也要根据我国土建工程各专业的专业教育和设计单位的特点,认真研究、确定我国的工程师注册制度。
3.建立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的计划安排。
(1)教育评估工作
1985年,建设部受国家教委委托对暖通专业本科教育质量进行了评估试点。1989年起又完成了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章程、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办法的制订,并对清华大学、天津大学、同济大学、东南大学进行了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学专业评估文件并制订专业基本规格,同时草拟房屋建筑类结构工程专业教育评估标准、程序和办法。拟在1993年进行第二批建筑学专业的教育评估申报受理工作、第一批评估院校的复查,并草拟或修订相关设备专业教育评估标准、程序和办法。1994年进行第一批结构工程专业教育评估的申报受理工作和着手第一批评估试点,同时进行第一批相关设备专业的教育评估申报受理工作。1995年组织第三批建筑学专业、第二批结构工程专业和第一批相关设备专业的教育评估工作。与此同时,积极配合国务院学位办做好建筑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将专业教育评估与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认定紧密结合,配套进行。
(2)注册制度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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