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账法的通知
(工银发[1992]73号 1992年9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为适应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我国会计制度向国际通用化、标准化的转变,根据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总行决定,对中国工商银行系统会计记账方法进行改革,将现行的资金收付记账法,改为国际通用的借贷记账法。中国工商银行的各对外会计、储蓄等营业机构和内部财务部门、以及信托投资公司、房屋开发公司、学校等附属单位,除已实行借贷记账法的机构外,均从1994年1月1日起改用借贷记账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改革记账方法的必要性。建国以来,根据经济建设和会计核算的需要,银行的记账方法曾历经几次重大变革。现行的资金收付记账法直观、形象,符合我国人民常用的收付概念。但由于这种记账方法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给银行会计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借贷记账法是一种立论严谨、结构完整,适用性强的国际通用记账方法。工商银行将现行资金收付记账法改用借贷记账法是我行会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工商银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将会计原则由收付实现制改为权责发生制的必要条件。
二、由资金收付记账法改用借贷记账法必然引起会计记账内容的变更。除会计科目、会计报表和两种记账方法账务结转等内容将另行布置外,其余涉及改变的内容如下:
(一)会计凭证
工商银行将于1994年1月1日起使用适用于借贷记账法的新凭证,现行凭证届时停止使用。新凭证除种类、联次、颜色、用途等与现行凭证相同,仍采用单式记账凭证和表外科目核算凭证不变以外,有以下变动:
1.改变凭证的名称。除现金凭证外,转账凭证名称改为“借方凭证”、“贷方凭证”,即将现行“付出凭证”改为“借方凭证”;将现行“收入凭证”改为“贷方凭证”。
2.改变凭证的收、付款人的方向位置。凭证上凡按左、右顺序排列“收款人(收款单位)”、“付款人”(付款单位)的,一律将现行栏次左、右位置互换,即“付款人(付款单位)”在左方,“收款人(收款单位)”在右方。
3.修改凭证的会计分录。将现行凭证上的分计分录“付”改为“借”;“收”改为“贷”。其排列顺序改为:贷方凭证自身的贷方科目在前,对方科目即借方科目在后;借方凭证则相反,自身的借方科目在前,对方科目即贷方科目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