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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及其说明的通知

  2.各项存贷款平均余额的利息收支按现行基准利率计算;内部资金往来按人、农总行规定利率计算。
  3.按地区分类计算呆滞、呆账贷款平均占用率,以确定各行的呆滞呆账贷款平均余额,呆滞贷款按50%计算利息收入,呆账贷款和国家规定挂账停息贷款不计算利息收入。
  4.一年以上定期储蓄应储未付利息,按定期储蓄存款平均余额分档次提足;对定期储蓄存款利息(以分行为单位)当年实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的部分,允许各行动用上年应付未付利息余额数。
  5.综合费用按总行核定的费用率和计划收入计算费用支出。对各行的综合费用按人员、机构和业务量各占40%、30%、30%的比例确定综合费用额;为保证各行综合费用的基本需要,对按“四、三、三”比例确定的综合费用人均不足8000元的行,按8000元保底计算;按上述规定计算出各行的费用绝对额,与收入挂钩计算确定各行的综合费用率。
  6.其他收入、支出按各行1992年实际数剔除特殊因素后加上1990、1991、1992年实际增长平均数计算。
  7.1993、1994、1995年基数利润的确定。先按上述六个方面政策重新计算出1992年的基数利润,然后计算出1993、1994、1995年三年每年基数利润递增的绝对数,逐步递增确定各年度利润基数,除政策性、特殊性因素调整外,其他方面因素不再调整。
  8.金融新业务利润实行单独管理(包括国际业务外汇利润、信托业务、证券业务、房地产业务利润)。为鼓励各行开拓新业务,总行对新业务基数利润进行单独核定,分别按照上年实际实现的新业务利润作为本年度的新业务基数利润,依此确定各行1993─1995年新业务基数利润。
  (二)基数留成相应增加
  即按职工人数、业务量、利润数各占“三、三、四”的比例计算各行1992年的基数留成资金,1993、1994、1995年的基数留成资金按此办法相应增加。
  1.计算1992年留成基数的有关规定:
  (1)职工人数按1992年末实际人数计算。
  (2)业务量1992年各项存贷款平均余额计算。
  (3)利润数按1992年重新计算出基数利润加新业务基数利润加总行对政策性贷款给予的调节利息收入计算。
  总行给予政策性贷款的调节利息收入,主要是对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政策性优惠贷款、人行补贴后仍低于基准利率的,补到基准利率计算调节利息收入。
  (4)留成基数的计算方法
                30%留成资金
      a.职工人数人均分值=──────
                 职工人数
             30%留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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