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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及其说明的通知

      b.业务量分值=──────
              业务总量
              40%留成资金
      c.利润分值=───────────
            利润总额(亏损不相抵)
  各项分值分别乘上各行的职工人数、业务量和利润,然后将三项乘积相加,即为应分得的基数留成资金。
  (5)为保证困难行的基本需要,对按“三、三、四”办法计算的基数留成人均不足2000元的行,在人均实际创利1993年达到1500元以上,1994年必须达到2000元以上,总行方能补足人均留成2000元。对人均创利低于上述水平的行,不再保留人均2000元的留利水平。
  2.1993、1994、1995年基数留成资金的计算。
  为保证各行后三年职工人数、业务量、利润增加而相应增加基数留成资金,在基期留成资金的基础上,以1990、1991、1992年三年平均增加的职工人数、业务量和测算出的三年利润增加数,分别乘以1992年职工人数、业务量、利润的基数留成分值,三项乘积相加,即为各行每年基数留成资金的增加数。在上年基数上加留成增加数得出后三年的留成基数。
  对1993、1994、1995年新业务增加基数利润部分,分别按上年的增加利润数为当年增加的新业务基数利润,乘以1992年利润的留成分值,即为各行每年新业务基数留成资金增加部分。
  (三)超收部分比例分成
  在完成总行核定的利润基数后的超收部分,统一实行三、七比例分成,30%留给超收,70%上交总行。对金融新业务利润实行单独考核,凡完成新业务基数利润后的超收部分,统一实行五、五分成,50%留给超收行,50%上交总行。
  对不能完成基数利润的部分,按30%扣减有关行的基数留成资金(包括新业务)。
  (四)留成资金统一下拨
  按规定各行所得的基数留成资金、补贴留成资金、超收分成资金,在年终决算批复时,根据各行经营目标责任制指标的考核结果,由总行统一下拨各行。为解决年度中留成资金的需要,各行可先按总行核定的基数留成资金、补贴留成资金的80%预提使用,年终清算。各行留成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补充信贷基金,总行将根据财政部核批数和各行的实际利润数,按比例分配给各行。
  四、经营目标责任制指标的考核
  1.各行的宏观调控、经营效益指标完成情况,与各行40%的基数加补贴的留成资金挂钩,即按宏观调控指标占10%的比例,经营效益指标占30%的比例进行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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