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宏观调控指标中的各项小指标各占5%。
(2)经营效益指标中的六项小指标各占5%,未完成任务,依率扣减留成资金。呆滞、呆账贷款占用率各2.5%。
2.对当年新发生的5万元以上案件和重大事故(单纯外部因素除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其当年未收回部分,等额扣减留成资金,以后收回予以返还。对综合费用超支,总行按财政部批复决算进行处理。对不能按时清算汇差资金的行,总行按规定处以每天万分之三的罚息。
3.各行应按总行规定的统一口径和要求,真实准确填报各项指标执行情况,经稽核部门审定后,随同年终会计决算一并上报。要增强各项指标的严肃性,严禁弄虚作假;对金融新业务各行不得采取转移收入、支出等形式,虚增新业务利润;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虚增的新业务利润,一经查出全部缴总行,并对有关领导和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4.总行将根据各行完成宏观调控和经营效益指标的实际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办法另定)
5.为了调动各行的创汇积极性,总行建立创汇专项奖励制度,即实现一美元利润奖励人民币四分。为鼓励组织低成本资金,向低成本资金倾斜,对活期存款平均余额(旬平均余额)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万分之三奖励;对定期存款平均余额(月平均余额)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万分之一奖励。以上三项奖励,以调动全行干部职工创汇和组织资金的积极性。
各行在落实经营目标责任制奖励时,要克服平均主义,贯彻奖优罚劣的原则,真正做到经营效益与利益挂钩,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总行负责完善和解释。各项经营责任制指标除国家政策性重大特殊因素报经总行协商调整外,一律不作调整。各行应根据总行制定的经营目标责任制和各行实际,制定辖内经营目标责任制,并报部属地备案。
附一:
经营目标责任制各项指标计算公式
1.各项存款增长率
本年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上年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
=───────────────────────×100%
上年各项存款月平均余额
各项存款指信贷统计月报项目代号350─358、361─372、394─395。
2.各项活期存款增长率
本年各项活期存款-上年各项活期存款
月平均余额 月平均余额
=───────────────────×100%
上年各项活期存款月平均余额
各项活期存款指信贷统计月报项目代号350─358、363─365、367、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