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学合理地核定利润及留成基数,并实行一定三年。基数的确定体现国家金融政策,体现着正确处理三者利益关系,因此,必须尽量做到科学、合理。在利润基数确定方面一是为使各项存贷款平均余额符合实际,各项存贷款平均余额按1992年实际存款平均余额,加上1990、1991、1992年三年平均实际增加的存贷款平均余额计算;二是呆滞、呆账贷款按地区分类计算平均占用率,以平均占用率确定各行的“两呆”贷款余额;三是对综合费用按人员、机构和业务量各占40%、30%、30%的比例分别核定各行的综合费用率,对人均费用不足8000元的行,按8000元保底计算,使综合费用分配趋于合理,综合费用率一定三年;四是实行基数利润递增,按1990、1991、1992年三年平均增加存贷款平均余额等有关政策计算确定递增额,一定三年。
在核定基数留成方面,总行对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将职工人数、业务量、利润各占“四、三、三”的比例调整为“三、三、四”的比例,使创利多的行能相应多得留成资金;二是对政策性优惠贷款和农副产品贷款,将原来补贴一个百分点调整为补贴到基准利率,原调节收入较多的行,应积极多创利抵补减少补贴因素,以不致于留成下降;三是基数留成继续实行人均2000元保底政策,但必须实现人均创利达到:1993年1500元以上,1994年2000元以上,总行方予补贴;四是三年基数留成随着人员、业务量和利润的增加而增加,按平均增加绝对额和基期三项分值计算基数留成增加数。
(二)超收比例放开。为鼓励各行扩大经营、提高效益,对超基数利润部分总行不再核定超收比例,超收放开,并继续实行三、七分成,30%留给超收行,70%上交总行;对不能完成基数利润的部分(包括新业务),按比例扣减有关行的基数留成资金。
(三)对金融新业务利润实行单独管理。为鼓励各行积极开拓新业务,增强新业务发展后劲和竞争能力,对新业务基数利润进行单独核定,分别以上年实际利润数为基数,对超基数利润部分,继续实行超收五、五分成。
四、加强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拉开奖励档次。为使经营目标责任制指标得到落实和完成,对基数留成挂钩比例和奖励档次进行了调整,一是挂钩比例,两大指标挂钩比例由原来56%调整为40%,八项小指标各按5%的比例进行考核;二是拉开奖励档次,对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两大指标的行,总行给予分行行长副级的奖金将适当提高,对完不成一项或几项指标的要相应扣减奖金。同时,对原创汇奖和各项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增长奖励政策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