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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达《农业银行实行干部聘用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3)试卷加封后送交分行人事处集中统一阅卷。合格的标准,由分行按照干部的条件,严格掌握制定。
  (4)依据考试成绩,由所在行人事部门从考试合格的人员中初选聘用对象,并对其政治表现、工作能力、身体条件进行全面考察,经党组审查确定聘用人选。
  (5)上述人员考试、考核通过以后,由所在行登记造册向上逐级申报,最后由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按要求填列人员名册,向总行正式行文申请聘用制干部指标。
  (6)凡被聘用为干部的人员,应按要求填制“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式三份,县支行提出聘用意见,地、市中心支行审查把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
  (7)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用制干部证书》。
  5.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在干部岗位上工作并已被评聘为助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已取得由国家教委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荣获省级分行以上各类荣誉称号人员;在突发事件中有功的人员,原则上不再进行考试,由所在行人事部门进行考核,提出聘用意见,经党组审定以后,向上级行申报。
  6.凡在干部岗位上顶岗的工人,不具备干部身份,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已经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列入聘用制干部范围。今后,在干部岗位上顶岗的人员需先被聘用为干部后,方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7.实行干部聘用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行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人事部门要严格把关,按照规定对符合聘用制条件的人员进行认真的考试或考核。凡考试或考核不合格、政审不过关,不能胜任干部岗位工作及犯有某种错误并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一律不准聘用为干部。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在这项工作中有明确政策的,各分行可以比照办理并报总备案。
  9.聘用制干部聘期一般为三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因工作需要,本人称职,经严格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10.首次聘用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用合同的内容包括: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聘用期限;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聘用合同由各分行结合实际情况自行拟定,总行不再统一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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