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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实行新的标准合同的通知

  六、外国文教专家的标准合同和外国文教专家生活待遇条件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并附有英、日、法、德、俄、西班牙和阿拉伯七种译文。原合同和外国文教专家生活待遇规定停止使用。

合同

  一、______________聘请_______________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外文姓名)________(译名)女士(先生)为_______。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页):
  四、受聘方的月薪为人民币  元,其中  %可按月兑换外汇。
  五、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3.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配备合作共事人员。
  5.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六、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1)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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