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
违反财经纪律内部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0]科发计字0305号 1990年3月30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全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已经连续进行了几年,违纪金额不但没减少,且逐年增加。一九八七年为31.0万元,一九八八年为303.2万元,一九八九年为495.9万元。去年查出的违纪问题多,固然与各单位思想发动比较充分,工作深入细致,自查和重点检查比较“深”和“严”有关,但一些单位年年查、年年犯,屡查不该,屡查屡犯,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为了严明财经纪律,根据国务院和院有关规定,制订《中国科学院关于违反财经纪律内部处罚的暂行规定》,先印发给你们,并自即日起施行。
附:中国科学院关于违反财经纪律内部处罚的暂行规定
附:
中国科学院关于违反财经纪律内部处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严明财经纪律,强化监督检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遵纪守法观念,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理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下同)及《实施细则》(原文以于1987年(87)科发计字0856号文转发)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一九九0年三月七日院(90)科发计字0194号文《关于当前加强全院财务管理监督的若干意见》中第三条精神,对我院财务大检查中存在的违法违纪事项,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现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关于截留、转移事业收入的处罚。除按《暂行规定》处罚外,对单位再按违纪金额处以5—10%的罚款。
二、关于乱挤乱摊成本,扩大开支范围的处罚。院按《暂行规定》处罚外,对单位按违纪金额处以10—20%的罚款;对违反财务规定,提高标准,请客送礼,挥霍国家资财的处罚,除按《暂行规定》处罚外,对单位再按违纪金额处以10—20%的罚款。
三、关于偷漏各种税款和能源交通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的处罚。院按《暂行规定》、《税收征集管理条例》及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处罚外,对单位再按应交入库金额处以10—20%的罚款。
四、关于对巧立名目,滥发奖金、实物,不纳入单位奖金总额的院按《暂行规定》处罚外,对单位再按违纪金额处以10—2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