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对借用帐户、发票、坐支或套取现金行为的处罚。除按国务院发布的《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处罚外,对单位再按违纪金额处以20—30%的罚款。
六、关于私设“小金库”处罚。院按[89]财综字第119号文件规定处罚外,还将按“小金库”已支用部分的金额处以20—30%的罚款。
七、关于超范围经营,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及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处罚。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对单位再按罚没金额处以20—50%的罚款。
八、关于违反专项控购商品的处罚。除按《
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处罚外,对单位再按所购商品金额处以20—50%的罚款。
九、关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处罚。除按《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关于查出外汇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有关规定处罚外,对单位再按违纪金额处以20—30%的罚款。
十、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上述处罚条款,除按规定应上交国库之外,其内部罚没款项一律上交院财政,并纳入院经费预算内,用于科学事业的发展。单位交纳的罚款,一律由本单位的自有资金支付;对个人的罚款,依照国务院发布的《暂行规定》处罚,并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十二、对违反财经纪律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的党纪、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院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包括院管各公司、各研究所(厂)办公司、集体所有制的经营服务单位等。
十四、本处罚暂行规定授权院财务大检查办公室、院计划局共同付诸实施,并负责解释和解决处罚决定中有争议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