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我行金融债券
异地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0年8月10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方便购买我行金融债券的客户在调动工作后及时兑付到期债券,以维护我行金融债券的声誉,经研究建设银行经办行可办理我行金融债券的异地兑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调动的原因,无法回原债券发售行处(以下简称原发售行)兑付我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本息的,可向新住地所在建行经办行(以下简称代兑付行)办理异地兑付。
二、办理异地兑付金融债券处理手续
(一)代兑付债券行
持券人前来兑付异地建行发售的金融债券时,收券人员应先查验持券人的现调入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等证明,并按规定审查债券是否伪造、变造,是否我行系统发行的金融债券,金融债券上是否加盖原发售行业务公章,是否清晰,是否到兑付期等,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出应付利息金额,并分别本金和利息金额,填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融债券异地代兑付清单”(简称“代兑付清单”见附式)一式三联,然后,在“代兑付清单”上加盖个人名章后,连同代兑付的债券交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凭以配款,在“代兑付清单”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在债券正面加盖“已代兑付”戳记,经复点无误后,将现金交持券人。同时,按代兑付本息金额,填制现金付出凭证,作库存现金科目记帐凭证,(以第二联“代兑付清单”作附件,由出纳部门审核后加盖“现金付讫”戳记)。以第三联“代兑付清单”登记“代兑付金融债券登记簿”(“代兑付清单”的第二、三联须经会计主管签字)。
根据“代兑付清单”本息合计金额,填制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将“通知”联连同“代兑付清单”第一联(“代兑付清单”加盖业务公章)和已代兑付的债券,一并以挂号信保价邮寄原发售债券行;“存根”联作联行往帐付方记帐凭证。转帐时会计分录:
付:联行往帐 ××行往帐户
收:库存现金 业务库存现金户
如原发售行未办全国联行业务的(包括储蓄所),则应先通过其管辖行进行划转。
(二)原发售债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