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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出口跟单信用证基本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
出口跟单信用证基本规程》的通知
(农银函[1990]12号 1990年1月31日)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广西、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哈尔滨、沈阳、大连、长春、青岛、宁波、厦门、武汉、广州、深圳、南京市分行,福州、珠海、汕头、烟台、海口市分行:
  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出口跟单信用证基本规程》业经外管局第(39)汇管字第785号文批准,现随函附发,请按照执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出口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基本规程



  出口跟单信用证结算是出口商银行根据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审查出口商交来的单据(审单),办理议付和索汇,并为出口商办理结汇的一种结算方式。有关出口跟单信用证业务的条款解释和争议,应尊重国际惯例,按国际商会关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4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统一惯例400”)处理。

第一章 来证的受理和通知



  来证的受理和通知是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的开端。这是一项涉及全盘信用证业务的工作,一定要进行有秩序的管理,为日后处理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和结算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对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要完整、准确、及时通知信用证的受益人(即我方的出口商和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商),以便备货和出运;同出口商之间的一切手续要清楚;保存的案卷要齐备,有条不紊,及时掌握信用证的修改和使用情况。
  一、核对印鉴和密押
  国外开来的信开信用证一般是一式两份,即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我行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时,应首先查实正副本是否齐全后方能办理核对密押和印鉴,如只收到信开信用证的正本,应立即与开证行联系,要求对方补寄信开信用证副本,同时应将正本通知出口商。
  凡信开信用证和信修改,以及有关信用证项下的保兑书、确认偿付和授权书均须核对印鉴;电开信用证和电开证修改必须核对密押。对有重要修改指示的来电,如无密押,应视具体情况要求对方加押。如发现印、押不符,可一面对外查询核实,一面通知出口商,注明“印(或押)不符,供参考,发货前请洽我行”。一经查询核实,立即通知出口商。
  二、通知
  受证后应于一至二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通知出口商。
  (一)信开信用证一律将正本通知出口商,副本留存;
  (二)全电开证复制后复制本通知出口商,原电留存;
  (三)凡简电开证应缮制信用证简电通知书(见附件1)并在通知出口商时注明“此系简电通知,不凭以议付”。在合理时间内如尚未收到简电证实书,应向开证行查询。
  信用证条款的修改,因涉及到信用证有关方面权利义务的改变,所以必须征得有关各方同意。如进口商提出修改,则经开证行同意后,由开证行以正式修改通知书或“加押”电报通知通知行,再由通知行转出口商,出口商同意接受后,方能有效。信用证项下的修改通知书,出口商如拒绝接受,应于三个工作日内退回我行,由我行转告开证行。根据统一惯例“400”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出口商对于修改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受,不能部分接受部分拒受。
  三、信用证的正、副本内容必须一致
  (一)凡来证面函中规定偿付、寄单办法及其他特殊内容,应将面函附于信用证正本之后,同时复制副本附于信用证副本之后;
  (二)凡来证对偿付寄单办法仅在信用证的正本或副本上表示,则应相应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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