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证发现问题的交涉和催询
(一)凡属开证行资历和来证金额不相称须经其他银行保兑,或开证行承担的付款责任不明确,以及审查出的其他重要问题,均由我行负责对外交涉。在交涉未妥前应要求出口商务办理出口装运。
(二)凡明显属于开证行的疏忽或缮打错误,估计并不影响信用证的使用者,由我行去函或电要求澄清。
(三)凡属贸易条款以及对单据的要求与合同不符或不能办到者,由出口商负责与客户交涉修改;我行也可受出口商委托,向开证行进行交涉。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银行和出口商由谁出面对外交涉为宜,应根据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出口收汇出发,并参照国际上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四)凡我行出面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澄清的函或电均应专册登记,按邮程远近定期催询,逐笔消案。已改妥者应及时同时通知出口商。
凡由出口商出面交涉者,我行要及时了解情况,促进问题的解决。
第三章 审单
信用证虽以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是一种独立的银行信用保证文件。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以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为前提的。在我方出口公司接受信用证后,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办理,把好单证相符、单单相符这一关,切实提高审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这是保障安全及时收汇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审单的主要工作
(一)接单
对出口商送来办理议付的信用证和单据要进行签收,并注明收单日期,区别轻重缓急,及时处理,严防错乱、积压和遗失。
1.将出口商交来的信用证正本与我行留存的副本相对照,检查所附修改及有关事项的批注是否齐全。
2.将单据与信用证对照全面审查,要求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对大额来证尤应严格审查。单据本身内容必须正确,如对发票金额要横乘竖加地核对;各种单据应有的签章、背书必须齐全合适。
3.发现问题须退出口商修改者,必须批注明确,交接清楚,登记退单日期和改妥日期。对改妥的单据必须再行审查。
4.每笔议付均须分别在信用证正本及留存的副本上批注,如属多规格分批出口者更应详细批注。
(二)缮制议付通知书
对议付通知书要求内容完整、正确、整洁、清楚;索偿指示、货币折算、寄单索汇路线必须准确;合理使用账户。
(三)复核
在审单议付工作中,复核应起到把关作用,切实保证单证一致。
(四)预审预复
凡具备预审条件的单据(指由出口商向我行送交除正本提单以外的全套单据),要坚持预审预复制度,把问题解决于货物出运之前。
为了保证审单议付工作的准确和及时,要建立每日核对和及时检查清理的制度。每日营业终了,要对当天议付笔数与出寄单、寄发索汇函、电的笔数进行核对,严防已议付而漏寄单,漏寄索汇函、电等事故。同时,每个审单人员都要及时检查清理有无积压单据和应处理事项,尤其应检查预审预复单据中是否夹有正本提单,以防止把已齐全、待议付的单据当作预审处理,延误寄单索汇。
二、审单议付工作必须达到的几项指标
(一)出口商交来全套单据后,应争取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外索汇,少量的、金额不大的单据至迟不超过两个工作日(退回出口商修改所占时间除外)。
(二)经我行议付寄单的出国差错率不超过1%。为使各行统一计算口径,总行规定:1.所谓差错系指国外银行提出拒付、保留付款、指出不符点,因而造成迟收汇、少收汇,或在我行内部事后发现已造成迟收汇、少收汇,其原因确属审单工作之疏忽。2.差错均按议付笔数计算。3.不论何时议付,均按发现差错的时间统计。第四章 关于单证不符的处理
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是审单工作必须遵守的准则,是保障安全及时收汇的重要前提,也是关系到“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必须予以重视,要配合出口商切实提高单据质量,加强预审工作,尽量把问题解决于货物出运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