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出口商于货物出运后交来的全套单据已构成单据不符,而又无法更正,也来不及对外交涉修改信用证者,我行应从维护国家信誉,防止和减少经济损失出发,可同出口商协商,根据金额大小,不符点的具体情节,进口国家贸易外汇管制,开证行和进口商的经营作风,以及证下货物销路的畅滞、价格涨跌等因素,酌情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一、电提方式
用电报向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之点,经开证行同意接受后,按正常手续处理寄单、收汇。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单据掌握在我方,比较稳妥,适用于金额较大、分别两地寄单,向付款行或偿付行索汇等情况。如来证规定系电报向开征行索汇者,则在电文中加注“……如同意接受请将款项交某行(或电告收妥)”(IF ACCEP TABLE PLEASE PAY THE ABOVE AMOUNT INACCEPTABLE PLEASE REMIT/PAY/CREDIT……OR CABLE CREDITED)。
采用这种方式要注意及时催询,一般经两次催询(第一次于发电后七天左右,第二次相隔五天左右),开证行仍无答复者,应将单据退还出口商设法另行处理。
二、表提方式
将单据不符之点在索汇通知书(B/P)格式中提出,经开证行同意接受后付款。这种方式比较适用于来证规定单到开证行付款的情况,对于向付款行、偿付行索汇者,亦可酌情采用。对于这种方式,可视不同情节选择采用以下做法:
(一)对来证规定单到开证行付款者可采用:
1.按议付处理,(如信用证规定以我行为付款人,按付款信用证处理)在索汇通知书格式中注明凭受益人担保(WE NEGOTIATE ABOVE DOCUMENTS AGAINTST BENEFICIARY’S INDEMNITY或WE HOLD BENEFICIARY’S GUARANTEE FOR THE DISCREPANCIES,……)。
2.按信用证项下托收处理,在索汇通知书中注明:WE SEND DOCUMENTS UNDER THE CREDITON COLLECTION BASIS DUE TO……,并将议付费(或付款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费)改为验单费(HANDL ING CHARGES)。
(二)对于向偿付行、偿付行索汇者,可采用:
1.暂不向偿付行(或付款行)索汇,在向开证行寄单时指明不符之点,请其于同意接受后复电确认,我行再向偿付行索汇,如不同意接受,请其尽速通知我行。(PLEASECABLE ADVISEWHETHER YOU ACCEPT THE DOCUMENTS AND WE MAY CLAIM ON REIMBURSING BANK ACCORDINGLY)。
2.在向开证行寄单时指明不符之点,请其同意接受后按我行索汇指示付款(IF ACCORDANCEWITH OUR INSTRUCTIONS)。
以上两种做法在性质上均属信用证项下托收,只是每一种做法不改变开证行原规定的索汇路线,第二种做法改变了开证行原规定的索汇路线。
3.仍按正常议付处理,仅在向开证行寄单时指明不符点,说明由我行担保,请其于同意接受后通知我行撤销担保。(WE INDEMNIFY FOR DISCREPANCIES. PLEASE ADVISE US THAT ITIS RELEASED IF THE DOCUMENTS HAVE BEEN ACCEPTED)。
三、对某些情节较轻的不符点,亦可视开证行、进口商资信及商品之畅滞,采取不提不符点,照常议付。
总之,货物出运后已构成单据不符,而又无法改正,是我方出口商的责任。它将会招致迟收汇、少收汇以及其他经济损失。我行应配合出口商,一致对外,利用国际上的习惯做法,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适当做法,争取少受或不受损失。但在内部,银行和出口商要明确责任。在接受处理这类不符点单据时,应由出口商填具“单据不符申请处理书”,加盖公章,并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其内容主要包括:指明单据不符之处,采用何种方式处理以及应负之责任(包括遭拒付后单据之处理和收妥结汇后应退汇并赔付利息等)。我行对“单证不符申请处理书”审核同意后方能接受处理。此外,对于这种不符点交单应每月进行统计,通知有关出口商,已促进其改进出口工作,提高单证质量,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
第五章 收汇索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