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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
(1990年6月14日 建总发字[1990]第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明确内部管理工作程序和各级行、各级信贷工作人员职责,保证贷款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和现行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制定本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发放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应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信贷计划,在支持企业发展生产,增加有效供给的同时,拓展建设银行信贷业务领域。
  第三条 各级行和信贷工作人员必须克尽职守,严守纪律,执行“贷款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协助企业合理使用流动资金,挖掘资金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贷款计划管理

  第四条 贷款计划包括已贷企业贷款计划和新选定拟贷企业贷款计划(附表),由各级行在上级行规定的限期内上报。
  第五条 贷款计划编制程序
  1.经办行(借款企业开户行)根据本法第三章的规定,对已贷企业审查后,逐项列入当年贷款计划,连同新选定拟贷企业贷款计划和资金筹措情况一并报送上级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审查汇总所属范围内的贷款计划,连同贷款额1000万元以上的已贷和新选拟贷企业计划以及贷款资金筹措情况,一并上报总行。
  3.总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计划的要求,根据分行的资金筹措能力、贷款管理水平和贷款投向选择等情况,核定各分行贷款计划。
  4.各级行必须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计划内分配贷款计划,首先安排效益好的已贷企业生产正常发展的资金需要,如有余力再安排新选拟贷企业的生产资金需要,并在审批权限内确定企业年度贷款计划。
  第六条 各级行安排贷款时,要优先安排存贷款比率较高的行业和企业,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留有适当余地,以解决临时性急需。实际发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级行核定的年度贷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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