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行在年度计划执行中,因计划不足,首先应在本行范围内统筹调剂解决,确实解决不了时,可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向上级行申请调整计划。
第三章 贷款审批制度
第八条 各分行应根据本地区贷款管理水平,按贷款数额、贷款期限等条件,明确规定所属行的贷款审批权限,分行应适当集中贷款审批权。
第九条 凡是向建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均由企业所在地建设银行受理,并按“贷款办法”第二章所列各条对企业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贷款审批权限报送审批行审批。
第十条 新选拟贷企业的贷款在发放前都必须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由贷款审批行组织,评审后应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完备。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概况
2.产品市场容量及其发展前景
3.经济效益(与本地区同行业比较)
4.资金信用水平(包括负债结构)
5.流动资金占用水平及自有流动资金的补充计划
6.经营管理水平,领导集团的决策能力
7.存贷款比例(包括银行存款的结构和发展趋势)
8.评审意见和建议
已贷企业在新年度计划开始执行前,也要按照以上内容核查,重点报告生产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发展规划,提出新年度贷款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审批行和批准人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上级行制定的信贷政策和贷款发展规划,企业借款计划、贷款企业评审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按照企业生产的合理需要,结合本行资金筹措能力和信贷规模的可能核定企业贷款。对于批准贷款的企业其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贷款审批书、评审报告、本期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分析材料)报总行备案。
评审报告由评审负责人签字后,连同企业贷款申请书,依次送有关负责人和有权批准人审批。
第十二条 各行在贷款审批权限内一律实行贷款三级审批制,即信贷员、信贷负责人、行长三级审查,由主管行长核批。对企业一般性、经常性借款,根据授权,可简化手续,实行二级审批。任何行处都不能一级审批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要制度化、规范化,建立统一贷款审批书(各行自定),信贷员初审后,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后才能发放,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