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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

  参与贷款审查、核批的一切信贷工作人员都要在贷款审批书上签章,以备存查考核。

第四章 贷款日常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贷款的核定方法。生产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定额资金和销售资金率两种方法核定。对新贷企业必须核定流动资金占用定额。在此基础上,按“贷款办法”规定确定各类贷款额度。
  在掌握企业经营和资金活动规律后,可采用销售资金率核定贷款。
  专用基金贷款按贷款企业的实际用途和企业专用基金情况核定。
  第十五条 周转贷款在合同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周转使用。企业用款时需填写借据,借据由信贷部门审签意见后,交会计部门办理借款支用手续。贷款一次转入企业结算户由企业支用。贷款到期后,按合同规定及时收回。
  流动基金贷款、临时贷款、专用基金贷款由企业逐笔申请,一次核贷,到期收回。
  第十六条 开户行应当掌握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规律,在保证借款企业按合同合理支用贷款和贷款余额不超过上级行核定的年度贷款计划前提下,可在企业间对贷款灵活调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和计息。对于国家鼓励或限制生产的产品,对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种类的贷款,贷款审批行应区别情况,对企业的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差别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浮动。贷款利息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收取,必要时可从企业结算户中扣收。
  第十八条 各级行应重视贷款的管理工作。分行、地市级行应有专门机构,经办行要有专人管理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研究本地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掌握所属行(处)流动资金贷款执行情况和贷款投向,对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向上级行反映。
  第十九条 经办行要及时对借款企业的流动资金运用进行监督检查。信贷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了解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增减变动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要定期检查企业流动资金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有无挪用贷款进行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2.有无挪用贷款向外单位投资或购买有价证券。
  3.有无挪用贷款支付应由专项资金支付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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