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内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所有信贷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以贷谋私;
  2.不准贷放人情款;
  3.不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
  4.不准违反贷款审批程序,擅自发放贷款;
  5.不准借贷款之机,对企业提出与工作无关的附加条件和要求。
  第三十条 对违反贷款纪律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要区别不同情节,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政策制度办事的,要给予支持,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综合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上级行每年应定期对所属行的贷款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主要内容有:
  1.贷款发放是否符合贷款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
  2.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基础工作是否建立健全,有关统计报表、贷款工作报告等是否保质按期上报。
  3.贷款效益是否达到上级行要求。总行对各分行贷款管理考核指标暂定以下几项,分行对所属考核自行确定。

         本期贷款余额
贷款计划完成率=--------×100%
        本期贷款计划余额

      本期逾期贷款余额
逾期贷款率=--------×100%
       本期贷款余额

          本期企业结算户存款专用基金存款平均余额
贷款企业存贷款比率=-------------------×100%
                本期贷款平均占用额

  第三十二条 为提高贷款质量管理水平,对于严格执行“贷款办法”的行处,上级行应在贷款计划安排时适当照顾,对于管理不善,贷款效益低的行,适当扣减贷款计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建设银行及其信贷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报送总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法由总行信贷部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