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所有信贷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以贷谋私;
2.不准贷放人情款;
3.不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
4.不准违反贷款审批程序,擅自发放贷款;
5.不准借贷款之机,对企业提出与工作无关的附加条件和要求。
第三十条 对违反贷款纪律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要区别不同情节,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政策制度办事的,要给予支持,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综合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上级行每年应定期对所属行的贷款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主要内容有:
1.贷款发放是否符合贷款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
2.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基础工作是否建立健全,有关统计报表、贷款工作报告等是否保质按期上报。
3.贷款效益是否达到上级行要求。总行对各分行贷款管理考核指标暂定以下几项,分行对所属考核自行确定。
本期贷款余额
贷款计划完成率=--------×100%
本期贷款计划余额
本期逾期贷款余额
逾期贷款率=--------×100%
本期贷款余额
本期企业结算户存款专用基金存款平均余额
贷款企业存贷款比率=-------------------×100%
本期贷款平均占用额
第三十二条 为提高贷款质量管理水平,对于严格执行“贷款办法”的行处,上级行应在贷款计划安排时适当照顾,对于管理不善,贷款效益低的行,适当扣减贷款计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建设银行及其信贷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报送总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法由总行信贷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