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对台、港、
澳版权贸易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0年2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办),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文联及各协会,中国科协:
为妥善处理对台、港、澳文化交流中的版权问题,以有利于团结台湾和港澳的文化界人士,促进文化交流和祖国的和平统一,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署自1986年5月至1989年2月先后发布了8个文件,就台、港、澳作品的版权保护及对台、港、澳版权贸易做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使对台、港、澳版权贸易逐步走上正轨。但是仍存在一些值得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一些单位、个人无视国家主管部门规定,不经版权所有者授权,擅自重印出版台、港、澳作品,或擅自将大陆作者作品转移台、港、澳地区出版,亦不按规定支付或收取报酬;
二、一些单位、个人未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擅自从事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的代理活动;
三、一些出版单位和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签订的对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不按规定送版权管理机关审核、登记,造成合同无效,亦不利于版权贸易的管理;
四、相当多的对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条款不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或程序、内容不符合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五、一些出版单位违反新闻出版署规定,不向出版主管部门申报,擅自出版台、港、澳图书;
六、版权管理机关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些没有及时、严肃地处理。
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以上情况有碍对台、港、澳版权贸易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在海内外均产生了不良影响。有必要再次强调严格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重申过去规定、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和有关单位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对近年来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在1990年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版权局书面报告。
二、1988年3月1日以后出版的台、港、澳作品,未取得授权的应停止发行,经济损失由出版单位负担。未经授权,继续自行出版发行,一经查明,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