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等级标准问题的复函
(财文字[1990]323号 1990年7月25日)
辽宁省财政厅:
你厅[1990]辽财文字第187号《关于如何确定有关职务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商得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省机关中二级局的副局长(正处级),以及享受相当于这一级待遇的被任命、聘任的正副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等级标准,应按处级人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