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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手续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管理费、手续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林护字[1990]165号 1990年5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林业(农林)厅(局)、财政厅(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各办事处、检查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濒管办)、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以濒办字[1988]8号联合发布的《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手续费(以下简称两费)的使用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所收两费全部用于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事业,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委托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濒危物种违法进出口案件所需的补助支出;
  (二)从境外返还濒危物种所需运输、饲养、检疫等费用的补助支出;
  (三)为加强进出口管理工作,编印濒危物种鉴别手册、宣传资料及培训有关人员的费用;
  (四)为执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某些濒危物种的现状进行专项调查研究和收容饲养的补助费用;
  (五)向《公约》组织交纳会费;
  (六)其它经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事业的支出。
  二、两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
  (一)两费的年度收支计划由濒管办根据上年度情况和本年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事业的需要,本着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报林业部审核,报财政部审批。
  (二)濒管办及各办事处必须坚持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计划。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确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调整计划时,应按计划编制程序报批。
  (三)濒管办及各办事处应及时编报两费收支决算。
  涉管办各办事处应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两费收支决算(包括文字说明,下同)报濒管办;濒管办应在每年二月底以前将上年度两费收支决算报林业部审核,报财政部审批。
  (四)两费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由林业部商财政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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