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国质检卫[2006]471号文已涵盖)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出境
提交健康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检总检字[1990]第87号)
各卫生检疫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公安部卫检字[89]第5号文的要求,现将对华侨、港、澳、台同胞人出境提交健康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短期入境旅游、探亲和临时性居留(不超过一年)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境时不要求出示健康证明,不进行体验。必要时可依法实施传染病监测。
二、经批准入境长期定居或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入境时须出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卫生检疫机关或公立医院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包括艾滋病、性病的血清学检查)。对没有持健康证明者,入境后一个月内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进行传染病监测检查。
三、经常入境出境(一年累计入境出境各12次)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由卫生检疫所每年实施一次传染病监测检查,并签发健康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