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工交信贷部、会计部
关于开办联合贷款有关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1990年7月3日 [1990]工银工字第16号)
辽宁省、吉林省、鞍山市、长春市分行会计处、工业信贷处:
为了更好地支持鞍山钢铁公司,第一汽车制造厂发展生产和加强管理,经与辽宁省、鞍山市、吉林省、长春市分行协商,对其合理的资金需要发放联合贷款。现将有关会计核算和帐务处理手续规定如下:
一、总行根据协议和规定比例下划开户行贷款资金时分录为:
(收)201联行往帐
(付)×××贷款——指定贷款单位户;
二、开户行收到总行下划的贷款资金时分录为:
(收)122专用资金及贷款(总行拨来指定贷款单位户)
(付)202联行来帐;
三、开户行贷出贷款时分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