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学校
二年制教学方案(第二次修订方案)》的通知
(1990年6月6日 司发[199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司法学校:
司法学校现行教学方案是一九八二年制定的,一九八六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至今已实行了四年。根据政治、经济、立法等情况的发展以及中等法学教育的变化,为了使我们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我们综合各地意见并结合“司法学校二年制教学方案修订研究会”的建议,对原方案作了必要的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方案属于指导性文件,适用于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两年的法律专业的教学。各校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结合国家教委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本方案,制定出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报司法部备案。
附件一:
司法学校二年制教学方案
一、培养目标
司法学校属于实施高中后教育的中等法律专业学校。
司法学校主要为审判、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要求学生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具体要求是:
1.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祖国,维护
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献身的精神,以及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法学基础知识;熟悉党和国家在政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及主要法律;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具有从事司法工作所必备的书面口头表达能力以及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具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招生对象
学制二年,招收高中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两年开设课程总学时为1820,其中,必修课占总学时的93.4%,选修课占总学时的6.6%。
(一)必修课 24门,1700学时。
形势、任务教育,每周1-2学时,不计入总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