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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学校二年制教学方案(第二次修订方案)》的通知

  (四)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美育教育、劳动教育(每周课外安排一次劳动),培养学生的审美意识和高尚情操,鼓励他们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增强他们的劳动观念、群众观念、组织纪律观念、职业道德观念、集体主义观念,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见习、实习和社会调查
  为了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校要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保证实践教学的时间,扩大时间教学领域,改进实践教学的方法,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
  学校要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现场教学或旁听、模拟审判、案例分析等形式组织教学并组织学生参加一定的实际工作,如开展法律咨询,进行法制宣传等,使学生接触社会得到多方面的锻炼,要加强学生笔录、询问、制作法律文书等能力训练。
  在第一学年结束后,学校可利用暑期适当组织学生到司法部门见习或进行社会调查。在第四学期开学时安排九周的专业实习。
  五、考核
  为了巩固学习成果,检验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每门课程结束后都要进行考核,在进行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能力的考核。考核可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六、时间分配
  两年共104周,其中:
  招生、入学教育 4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 1周
  课堂教学 62周
  专业实习 9周
  考试、考查 4周
  寒暑假 20周
  机动 4周

  附件二:

关于司法学校二年制教学方案

  一、培养目标
  教学方案是实现培养目标的设计蓝图,应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知识结构的要求。法学是政治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因此对培养对象政治素质的要求应当更高,为此在培养目标上突出了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应用型人才的业务素质,除应有比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外,应强调技能的培养,这是职业法学教育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培养出来的毕业生能否适应现代化建设和法制建设需要的关键,所以学校要注重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实践环节,重视学生工作能力和实际技能的培养。
  二、关于课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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