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转达国务院关于研究清理
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有关决定的通知
(财国债[1990]82号 1990年7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7月5日,国务院副秘书长白美清同志主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就国库券中介机构的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的会议纪要中,有关清理整顿国库券中介机构所作出的五项决定,转达给你们。这五项决定是:
一、债券市场和国库券的管理,按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三定”方案执行。
二、第一、二批由财政部门进行试点的61个国库券中介机构,经过清理整顿,予以保留并补办报批手续。今后如需扩大范围,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审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批准。
三、经批准财政部门开办的国库券中介机构的收益,按照规定纳税以后,一律用于补充机构的资本金,各级财政部门不要调用。
四、经批准财政部门开办的国库券中介机构只能经营国库券业务,不得经营储蓄、拆借、贷款等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