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自学为主,有辅导、有考核的继续教育课程学习。
第九条 各级领导应重视专业教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中国科学院的专业技术人员均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应遵守院和单位有关继续教育管理的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的安排,执行各种制度,认真完成继续教育的任务。
第十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职工教育、继续教育的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学费、扣发脱产学习期间工资的处理。
1.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安排的;
2.未经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学习的;
3.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0学时。每二年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
第十二条 为便于考核了解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中国科学院按国家的规定将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凡同一学习内容连续学习20学时以上的均列入登记。登记工作由研究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登记手册由院教育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和效果应作为职称评聘的依据之一,列入本人考核档案。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由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或课题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经过批准的继续教育学习时,其间涉及到工资、劳保、奖金等待遇问题时,按中国科学院《关于试行职工在职学习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为促进继续教育的开展,各级主管部门应对开展继续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领导和个人给予及时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