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控制
中小学学生流失工作的通知
(1990年5月10日)
去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控制中小学学生流失方面作了大量工作,收到一定成效,但问题仍不容忽视。据统计,1989年全国小学学生流失399.5万人,比上一年减少25.7万人,流失率为3.2%,比上一年下降0.1个百分点,但同时却有17个省的流失率比上年增加;初中学生流失294.94万人,比上年增加13.86万人,流失率为7.3%,比上一年上升0.6个百分点,有22个省、自治区初中生流失率呈上升趋势。由此可见,对制止中小学学生流失工作不能懈怠,更不能盲目乐观,必须严格按照《
义务教育法》的要求,进一步抓好制止中小学学生流失的工作。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法》过程中,必须继续落实国家教委去年印发的《
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问题的若干意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切实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狠抓薄弱地方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力求抓出成效,使今年小学学生流失率明显低于去年,初中生流失率上升的趋势也能得到控制。
(二)要进一步纠正一些地方中小学乱收费的做法。据调查,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加重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是一些地方造成学生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经济困难的地区,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为此重申:(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和
财政部去年5月联合发出的《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订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认真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坚决刹住一些地方和学校乱收费的现象。(2)各地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收取杂费标准如需作必要调整时,应由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经过深入调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研究制订方案,报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学校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继续执行酌情减免杂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