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中央银行贷款全额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0]20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根据今年七月份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为了做好中央银行贷款“全额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0年起,人民银行总行对人民银行分行,实行中央银行贷款全额管理的考核办法。按照全额管理的范围,全年分两个阶段,即上半年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下半年按照贷款最高限额管理,控制全年贷款最高限额。贷款最高限额是指令性指标,未经总行批准,各分行不得突破。
二、全额管理的范围,指年度性贷款和短期贷款(包括季节性贷款、日拆性贷款、再贴现贷款)。
三、上半年考核的内容,一是收贷任务完成情况,即各地区按照总行下达的收贷计划按月分解,按期收回对专业银行的贷款;二是是否超过中央银行最高贷款限额(即上年末贷款限额-收贷计划数(月计划数)+新增批贷款额度=期末最高贷款限额)。
四、总行对各分行核批的中央银行贷款,一般不规定期限,但各地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要规定期限,并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在治理整顿期间,确因客观情况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可以展期,一般不予加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