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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

  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最好水平,并达到或接近国际同期水平。
  (五)环境保护和工业安全卫生方面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六)在“三废”治理、综合利用的技术上有所创新;
  (七)建筑设计(包括生产厂房、辅助及生产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和新材料、新结构,做到经济适用,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造型美观、新颖:
  (八)经过实践检验,设计能很好地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工程造价低,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与建设和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做到优质服务。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每两年评选一次,但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评选工作实行逐级评选。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在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六个月前,向设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下发通知。设计单位应在通知发出后的三个月,按要求将优秀工程设计项目报主管部门进行初评。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后的两个月内将初评结果报国家建材局。
  隶属关系在地方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设计单位,由地方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评;国家建材局直属的设计单位和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所属的设计单位,由归口单位负责初评。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认真填写“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申报表”并附有生产、施工、环保、能源、财务等部门对该设计项目的完备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每个工程设计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建材优秀工程设计奖,并不得同时向两个以上部门申报。
  凡已申报过建材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均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单项系统工程项目不得申报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
  第十四条 凡未经本单位评选或主管部门初评的工程设计项目,不得直接参加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奖的评选。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回访调查。
  国家建材局负责组织对申报国家级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进行回访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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