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
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通知
(1990年5月14日 教体[1990]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体委:
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财政部、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拟订的《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已于一九九0年三月十二日发布施行。
《条例》是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法规。
《条例》的制订与施行,体现了国家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条例》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内容及要求,是指导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全面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有力措施。因此,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十分重视实施
《条例》的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执行。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
《条例》印发至本地各所学校,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深入宣传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