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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
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通知 
(1990年5月14日 教体[1990]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体委:
  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财政部、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拟订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已于一九九0年三月十二日发布施行。
  《条例》是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法规。《条例》的制订与施行,体现了国家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条例》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内容及要求,是指导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全面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有力措施。因此,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十分重视实施《条例》的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切实执行。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条例》印发至本地各所学校,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深入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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